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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02-05

    (一)安置費用標準:
    1.合法建物及77年8月1日前之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者,每一建物所有權人90萬元
    2.77年8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之違建戶,每一建物所有權人除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39萬元以外,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內部分,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二十,加發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
    3.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住戶,其住居之建築物經拆除者,每一住戶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二十萬元。
    (二)拆遷戶為公法人者,不予發給。
    (三)安置費於建物拆遷前發給。(綜規處)

    • 107-01-10

    聯合開發區之地上物拆遷補償時機:
    (一)徵收者:合法地上物配合其土地一併辦理徵收由本府地政局通知並發放補償費,拆遷戶於本府通知搬遷期限內將建物騰空點交並斷水、斷電結清費用,現場遺留物品交由捷運局以廢棄物處理,發給限期拆遷獎勵金、戶籍遷離後發給人口遷移費,由戶長代為領取。
    (二)協議優惠價購者:其地上物配合土地一併協議並簽訂土地買賣移轉契約書,俟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騰空搬遷並斷水、斷電結清稅費交由捷運局接管後,所有相關費用一次付清。(綜規處)

    • 107-02-05

    (一)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請領標準:建築物作營業使用,在拆遷公告二個月前,領有工廠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持有繳納營業稅據正式營業者,得就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計算,發給營業補助費,前項營業面積不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及住宅。
    (二)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
    營業損失補助費計算標準:
    1. 15平方公尺以下者一律6萬元。
    2. 超過15平方公尺至150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1,000元。
    3. 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600元。(綜規處)

    • 112-07-24

    機場捷運 A1 站於施工期間仍正常營運,但部分出入口如機場捷運 2 號、4號、7 號及台北地下街 Y18 及 22 出口管制通行,民眾可依循導引指標,改由機場捷運 1 號、3 號、5 號、6 號及台北地下街 Y12、Y26 等出口進出。

    • 109-09-21

    在廁所入口處設置使用狀態顯示盤,可提高緊急狀況應變處置,並方便旅客了解使用情形等,以提升服務品質。

    • 109-09-21

    1. 捷運北環段起自新北產業園區站經新莊、五股、蘆洲、三重至士林,再往故宮後穿越文尖山至捷運劍南路站交會,共設置車站12座(臺北市6座、新北市6座)及機廠1座,採中運量系統地下化方式興建,全長14.93公里。

    2. 捷運北環段工程已有3個標案完成發包並自111年3月1日陸續開工。

    • 109-09-21

    1.典藏庫房基地位於現有美術館東側,屬於花博公園園區。

    2.統包工程內容包含新建典藏庫房大樓、既有館舍改善工程及南進門改善工程。

    3.109年9月2日統包標經公開評選決標予久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樞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承攬,109年 9月7日簽約,於109年9月17日開工,預計112年10月29日竣工。

    • 109-09-21

    1.捷運車站火災警報設施:車站旅客服務處(PAO)附近設有1台智慧型火警授信總機(LFAP),連接轄區內火警探測器、火警警鈴、火災警示燈、手動火災警報器、自動撒水控制盤訊號、低污染氣體自動滅火設備訊號等,達到監控站體內各區域之火警狀態,並經由建築物管理系統(BMS)將訊號傳至中央監控系統(SCADA),同時連動緊急廣播對車站廣播火警狀態。

    2.火災警報設施設置之主要目的有二:(一)、第一時間即偵知火災發生之地點及狀況,俾利站務人員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有效降低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二)、自動發出火災警報音響並連動緊急廣播系統,俾便快速疏散人群,同時連動各滅火及排煙等防災設備動作。

    3.捷運車站發生火災或緊急事故時,經由車站站務員確認後,啟動警報聲響後並透過車站廣播系統對旅客進行緊急廣播及必要的疏散訊息,旅客應聽從廣播或站務人員指揮疏散至安全地點。

    • 109-09-21

    為避免用路人因重大捷運交通工程施工之影響,致增加行車時間,除加強宣導用路人儘量利用周邊平行替代道路疏導車流外,在重要路口尖峰時段均會派駐義交協勤,以達交通舒緩之目的。針對施工音量較大工項,除要求廠商儘量採用低噪音機具外,在施工圍籬周邊亦會裝設減噪之措施,並要求施工工人降低機具碰撞聲或減低音量,以減輕對鄰近居民之影響。


    • 109-09-21

    捷運施工前會依設計規定對建築物影響範圍內進行建築物現狀調查及安裝觀測儀器(傾斜計、沉陷計、水位計等),以釐清施工前現狀,及於施工期間固定頻率觀測建築物之傾斜計及沉陷計之變形量管制數值,以確保建築物是否在安全範圍內。

    連續壁施作前會先進行施工區導溝及鋪面施作,避免鄰近建物下方造成坍塌及滲水等影響,後續當連續壁一片接一片完成接合後,此時周邊與捷運連續壁工程處於較穩定狀況。接續進行中間柱基樁、覆工版及開挖支撐施工,而開挖支撐需採小區域採淺挖淺撐施作,對開挖後連續壁位移變形量控制於最小值,以防止周邊建築物傾斜及沉陷量超出設計規定,確保建築物安全及避免受損。

    • 109-09-21

    捷運局第一區工程處負責監造施工之工程路線,自連城路與景平路口西南側之連城路下方LG06中和站,往西以潛盾隧道方式沿連城路,西經錦和路附近設置LG07連城錦和站及一座中央避車線,再向西穿越中正路至員山路附近設置LG08中和高中站,再以潛盾隧道銜接土城區金城路3段之明挖覆蓋隧道,至延壽路以東之金城機廠,機廠內設置1座LG08A莒光站。


    • 109-09-21

    捷運北環段設有12個地下車站,其中有4個與現有或未來路線交會之車站,其中Y21站位於新北市徐匯中學前,中山一路與集賢路交叉口之集賢路道路下方,與中和新蘆線徐匯中學站站內轉乘;Y24站位於臺北市中正路與通河西街二段交口西側停車場及社正公園下方,與規劃中社子/士林/北投區域輕軌線(LO04車站)交會轉乘;Y26站位於臺北市中正路與捷運淡水線交口之中正路下方,設置轉乘通道與淡水線士林站轉乘;Y29站位於臺北市敬業二路與敬業三路間之北安路下方,設置轉乘通道與文湖線劍南路站站內轉乘。


    • 109-09-21

    捷運環狀線北環段汙水管遷移及植栽標等先期工程均完工並驗收合格。

    • 109-09-21

    本處材料試驗工務所負責辦理本處第二級材料品管,工作內容包括材料商資格審查、大宗材料查證,以及品質計畫落實度、現場品管抽查查證等工作,可以再次驗證並確保工地材料符合規定。


    • 109-09-21

    1. LG07連城錦和站:

    位於新北市連城路與錦和路口,為一地下3層島式月臺車站,車站南北兩側各設出入口及通風井,且道路下方管線密佈,並於連續壁施工前需妥善遷移,另為減低對交通的影響,採3階段交維措施,分別為南側、北側及中央段,兼顧施工與車流之需。

    2. LG08中和高中站:

    位於新北市連城路與員山路口,為一地下2層島式月臺車站,車站南北兩側各設一出入口及通風井。

    • 112-02-15

    本處所轄管之工地皆設置工程告示牌,可依工程告示牌上之通報專線及網址通報即可。

    • 99-05-06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45-3條規定授權訂定。(土建處)

     

    • 99-05-06

    1.請上本局網站:服務中心 / 禁限建公告圖查詢

    2.或電洽土建處二課25215550 ext 8268 (土建處)

    • 100-01-12

    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之規定,限建範圍內所實施之會審機制,主要係避免限建範圍內新建或改建之建物施作時造成捷運設施之損壞,故要求申請者於規劃設計階段即能將對捷運設施之安全評估納入考量。因捷運局係利用建管機關審查期間同時進行會審,故不會增加取得建照之時程,且只要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之規定提送審查文件,至目前為止,未有因送捷運局會審而有無法取得建照之情事。(土建處)

     

    • 99-05-06

    由於限建之主要精神係透過捷運主管機關之會審機制,以避免建物施工中之意外事故波及捷運設施及營運之安全,並非限制建築物之新建或改建,而限建範圍亦僅作地形圖之公告,並未於住戶之土地登記簿上標示或註記,故並不會影響住戶之權益。

    經查國安法、電信法、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公路法及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法等法令中皆制定有限建之規定,因此捷運限建範圍係為習知法令名稱之沿用,且僅作為形式之規範,有鑑於法令制定之初,極可能會因字面之解釋而滋生誤解,捷運局將藉由多方宣導及說明以澄清具體之事實,另外,捷運局將適時向交通部反應再次修訂該名稱之可行性。 (土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