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請領標準:建築物作營業使用,在拆遷公告二個月前,領有工廠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持有繳納營業稅據正式營業者,得就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計算,發給營業補助費,前項營業面積不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及住宅。
(二)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
營業損失補助費計算標準:
1. 15平方公尺以下者一律6萬元。
2. 超過15平方公尺至150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1,000元。
3. 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600元。(綜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