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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113 年 6 月制定

壹、計畫依據

一、 臺北市政府 113 年 1 月 4 日府授研服字第 1133000279 號函頒「臺北市政府辦理政府服務獎參獎執行計畫」肆、推動措施二、「各一級主管機關應將所訂之執行計畫函頒所屬機關,並依據執行計畫規定…」。

二、 本局品質手冊 4.1.2.品質規劃 3 權責區分(1)本局相關權責單位及各工程處,應依當年度本局整體目標推動方式訂立之年度品質目標予以實施及檢討。


貳、計畫目標

一、配合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政府服務效能躍升與落實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品質政策:「建立安全、便捷且優質之捷運系統」。

二、以本局 113 年度品質目標為本計畫實施目標:

(一)完成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

(二)完成信義線東延段工程。

(三)完成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工程。

(四)完成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二期工程。

(五)環狀線東環段設計、招標及用地取得作業。

(六)規劃民汐線(台北市區段)。

(七)捷運用地土地開發合約管理、權益分配作業。

(八)辦理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 C1/D1 土地開發。


参、實施對象

本計畫目標(年度品質目標)之本局相關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


肆、推動措施

一、 由本局相關單位依本年度品質目標,訂立相關重要工作項目、管制方式,以達成年度目標(值)。

二、 各工程處依本局年度品質目標及工程處之年度目標,訂立相關重要工作項目、管制方式,以達成年度目標(值)。


伍、計畫督考

一、本計畫目標(年度品質目標)之達成情形,列為本局及工程處年度品質稽查重點。

二、本計畫年度目標(品質目標)實施成效,由局長擔任主席,召集單位主管以上及所屬工程處處長,於每半年召開的全面品質管理會報檢討。


陸、本計畫自奉核函頒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