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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

  1. 法令依據:本府興辦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取得,係依據「大眾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辦理:
  2. 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3. 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4.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捷運建設屬於本法規定之「交通事業」。
  5.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6. 土地補償計算標準:私有土地: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等查估土地價格後依據所有人持有土地面積計算補償。公有土地則按奉准撥用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辦理作價或繳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