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補償
法令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穿越土地之上空為: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地上權補償費
- 穿越土地之下方為: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地上權補償費
-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前項補償費之50%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 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
- 配合捷運系統建設,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 捷運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穿越方式 | 穿越深(高)度 | 補償率 |
---|---|---|
穿越 | 0 ~ 13 (未滿) 公尺 | 50% |
13 ~ 16 (未滿) 公尺 | 40% | |
16 ~ 20 (未滿) 公尺 | 30% | |
20 ~ 24 (未滿) 公尺 | 20% | |
24 ~ 28 (未滿) 公尺 | 10% | |
28 公尺以上 | 5% | |
穿越 | 0 ~ 9 (未滿) 公尺 | 70% |
9 ~ 15 (未滿) 公尺 | 50% | |
15 ~ 21 (未滿) 公尺 | 30% | |
21 ~ 30 (未滿) 公尺 | 15% | |
30 公尺以上 | 10% |
-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或辦理註記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築物,或領有建造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
- 穿越地下深度未滿13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90%之補償費。
- 穿越地下深度13公尺至未滿24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65%之補償費。
- 穿越地下深度達24公尺以上者,發給建築物造價40%之補償費。
前項建築物位於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者,其補償依前項規定基準之50%計算之。
前二項建築物造價依當地主管機關所定之建築物造價基準計算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建築物,需地機構得與其所有人協議不予補償。
第一項建築物同一戶被穿越所賸餘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戶面積三分之一,或面積達三分之一而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併入計算補償,補償之面積依捷運工程細部設計圖量取及現場核對計算之。
穿越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辦理,並應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建築物穿越補償費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