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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隱私權政策",
    "內容":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nbsp;&nbsp;&nbsp;親愛的網友，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非常重視您上網瀏覽的隱私權，因此制訂了隱私權保護政策，為幫助您瞭解捷運局在收集、運用及保護網友個人資料的政策。請您詳細閱讀「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的隱私權保護政策（Privacy Policy）。&nbsp;&nbsp;隱私權保護政策適用範圍&nbsp;&nbsp;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內容，適用於您在捷運局網際網站活動時，捷運局對您個人身分識別資料的收集、運用與保護 。但不適用於經由捷運局網際網站所搜尋連結之其他網站，當您在這些網站進行活動時，關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適用各該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nbsp;&nbsp;資料收集及使用方式&nbsp;&nbsp;捷運局會透過以下幾種管道收集網友個人資料：&nbsp;&nbsp;1.線上網頁互動：&nbsp;&nbsp;捷運局在您書寫「意見信箱」、辦理&nbsp;查詢「禁限建公告圖」、申請「技術移轉諮詢服務」之專業訓練、登入「 捷運團隊專區」以及「投標文件下載」時，會收集您的姓名、電話、電子信箱、地址、郵遞區號、身分證字號及公司統編等個人識別資料，做為您與捷運局溝通之橋樑外，並不做任何其他使用。&nbsp;&nbsp;2.線上下載申請表單：&nbsp;&nbsp;捷運局在您申請「技術移轉諮詢服務」之專業訓練、申辦「捷運技術資料收費服務」時，會收集您的 姓名、電話、電子信箱等個人識別資料，做為您與捷運局溝通之橋樑外，並不做任何其他使用。&nbsp;&nbsp;3.一般瀏覽：&nbsp;&nbsp;捷運局網際網站會保留您在瀏覽或查詢時，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記錄(log)，包括連線設備IP位址、使用時間、使用的瀏覽器、瀏覽及點選資料記錄等。除非您願意告知您的個人資料，否則捷運局網際網站不會，也無法將此項記錄和您的個人資料作對應。&nbsp;&nbsp;4.其他：&nbsp;&nbsp;如果您透過其他管道向我們反應意見，我們也會保存此項通訊及處理紀錄，不做任何其他使用。&nbsp;&nbsp;資料分享及公開方式&nbsp;&nbsp;　　捷運局不會向任何團體或個人出售、出租或交換您的個人識別資料。&nbsp;&nbsp;Cookies的運用&nbsp;&nbsp;　　捷運局不會到你的電腦設定並取用cookies資訊。&nbsp;&nbsp;保全&nbsp;&nbsp;　　為保障您的隱私及安全，您在捷運局帳號資料會依捷運局資訊管理要點暨相關處理程序之規定妥善保護。&nbsp;&nbsp;隱私權保護政策修訂&nbsp;&nbsp;　　捷運局可以隨時修訂本政策。當我們在使用個人資料的規定上作出大修改時，我們會在網頁上張貼告示，通知您相關事項。&nbsp;&nbsp;資訊安全保護措施&nbsp;&nbsp;　　由於網際網路資料的傳輸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的安全，儘管本局網站努力保護網友的個人資料安全，在部分情況下會使用通行標準的SSL保全系統，保障資料傳送的安全性。由於資料傳輸過程牽涉您上網環境保全之良窳，我們並無法確信或保證網友傳送或接收本網站資料的安全，網友須注意並承擔網路資料傳輸之風險。 網友基於個人意願在網站透露的各種個人資料，例如在訂閱捷運電子報公佈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姓名等，可能會被他人收集和使用，如果您擔心這些困擾，您可以不用輸入這些資料。如果您在網路上公佈可被他人讀取的個人資料時，可能會收到其他團體主動提供的廣告或垃圾郵件。請您諒解此部份所造成的後果均非本局網站所能控制範圍，我們也無法負擔任何責任。&nbsp;&nbsp;看法與建議&nbsp;&nbsp;　　您如果有任何看法與建議，請寫信告訴我們。&nbsp;&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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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內容": "壹、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一、授權方式及範圍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以無償、非專屬，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簡稱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機關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然使用時，應註明出處。二、相關事項說明(一)本授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利、商標、及本局標誌之提供。(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應措施。(三)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因機關網站依約僅具公開發表之地位，故經機關特別聲明須經同意方可使用的素材，不在本授權範圍之內。(四)使用本授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若編輯、改作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不符，使用者須自負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責任。三、本網站之授權並不授予使用者，代表本機關建議、認可或贊同其加值衍生物之地位。&nbsp;貳、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nbsp;一、本局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二、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局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局將依下列程序處理：(一)通知本局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局，恕不接受電子簽章。(二)先行移除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局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局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三)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本局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四)使用者異議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局，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局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局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三、其他注意事項：(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二)通知補正1.「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局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2.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3.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局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三)3次侵權終止服務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局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四)個人資料保護本局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局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局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五)本局聯絡窗口姓名：謝傳儒Email信箱：jimhsieh@gov.taipei電話：25215550-8036傳真：25218369地址：10448臺北市中山北路二段48巷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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