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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一案

    一、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有關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之規定,本府業委由台北富邦銀行辦理本府舊制退撫給與領受人開立專戶事宜。是否開立專戶係依退撫給與領受人之需求自由選擇,非屬強制性要求。

    二、請現行以支票方式支領舊制退撫給與之領受人,自即日起得依本府舊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規定,至台北富邦銀行或其所屬各地分行開立舊制退撫給與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