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示送達本府112年8月7日府捷規字第11230154091號函。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捷規字第11330058131號
附件:公示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2年8月7日府捷規字第1123015409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20日(自本公告張貼之日起,並請刊登市府公報)

二、本府興辦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環狀線第二階段)Y21站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將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如未能達成協議時,得依法報請徵收。本府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經向轄區戶政查詢土地所有權人洪嘉優君已出境,故委請外交部條約司函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出境地址,惟遭退件無法送達,應屬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100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三、本案本府112年8月7日府捷規字第11230154091號函存放於本府捷運工程局綜合規劃處(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8巷7號8樓),應受送達人或權利關係人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