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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LG04站捷七捷運系統用地範圍內地上、地下物拆遷事項,請各相關業主及住戶預為準備拆遷,俾利工進。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捷規字第11130249602號

    附件:拆遷範圍圖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LG04站捷七捷運系統用地範圍內地上、地下物拆遷事項,請各相關業主及住戶預為準備拆遷,俾利工進。

     

    依據:

    一、土地法。

    二、都市計畫法。

    三、平均地權條例。

    四、大眾捷運法。

    五、土地徵收條例。

    六、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公告事項:

    一、本府捷運系統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工程)LG04站捷七工程用地範圍內地上、地下物拆遷補償及獎勵補助暨安置等事宜,本府有關單位已派員實地勘估,並分別按法令規定辦理,工程用地範圍內地上、地下物預定於112年4月30日辦理拆遷。

    二、本工程用地範圍內合法房屋、違章建築等地上物實地拆除範圍,應以本府有關單位現場釘樁所劃定之境界線或地籍線為準,本公告附圖僅供各業主及住戶參考之用。

    三、依土地法及都市計畫法規定,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增加建築物或增植花木農作物,如有違反,除依法應恢復原狀不予補償外,另予處罰。

    四、工程用地範圍內應拆遷之合法建築房屋可領取補償。在拆遷公告2個月前,在該址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發給人口遷移費,建築物作營業使用,在拆遷公告2個月前,在該址領有相關證照或納稅且正式營業者,發給營業補助費,以上各種費用如不合規定者不予發給。至於合法建築或違章建築業主自願提前拆遷者,請自即日起逕洽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登記。

    五、本案工程用地拆遷範圍圖連同本公告張貼臺北市政府大門口、萬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公布欄暨本工程用地現場兩端等處,請工程用地範圍內各地上、地下物業主注意參閱。如有疑問請在辦公時間洽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綜合規劃處(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8樓,電話:25215550轉8071)查詢。